索 引 號 | 11640103788210539Y/2023-00160 | 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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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3-08-23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所屬分類 | 熱點回應 | 效力狀態 | 有效 |
責任部門 | 西夏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二、試用期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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